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通过视频会议对那场比赛的争议判罚进行了评议,会议有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及足球社会监督员旁听,评议以集体讨论并吸纳个人意见的方式形成结论。
第93分钟,天津津门虎传中后双方在禁区内争抢,山东泰山最终得球并完成进攻得分,裁判当场判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针对津门虎提出的申诉:一是认为对方38号在禁区内手球应判点球;二是认为克雷桑在进球前踩踏本方11号应判犯规进球无效,评议组逐项进行了复核并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手球,评议组认为山东泰山38号在头球后球意外碰触到自己手臂,属于非故意接触,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未判罚手球正确,VAR不介入也属正确。关于身体接触,评议组认为克雷桑在带球前进时遭到津门虎10号从背后用手臂接触,克雷桑并无犯规动作,仅为控球并保持身体平衡,与津门虎11号的接触不构成犯规,随后的进球有效,裁判未判罚犯规并判进球有效的处理正确,VAR同样无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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